衡阳工业职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分类: > 学生管理 点击:14090 发布:2017-5-24 10:48: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校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定,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学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是否经过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备案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2003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有关部门报到、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籍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二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履行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以按学校规定缓考。无故或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第一次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按照学校《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年所修课程经学校考核合格、或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不足4门者,可以正常升级;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4门(含4门)以上者,应当留级;对成绩较差、学习跟不上教学进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降级;对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可以跳级。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在不影响专业课程学习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4课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视为放弃学籍。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可以在本校专业范围内选择;非两年制的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只能在相近专业范围内选择;毕业学年学生不能转专业;其他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国家控制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只在学期末进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在招生时由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应予退学的;

(毕业学年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本校学生转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和转入校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学函,由本校报省教育厅批准。外校学生转入,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学校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身体、经济等方面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即:两年制不超过5年,3年制不超过6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前四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学业成绩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门数在6门(含6门)以上者,或超过规定学制年限3年以上(含3年,包括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在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参加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校各专业毕业生均无学位授予。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通过学生会、团总支及各班学生会、团支部,受理学生代表提案,通过召开学生座谈会、建立学生意见信箱、领导接待日、校务公开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的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住宿,不准学生擅自在校外租住。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学生奖励条例》,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可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一级组织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作出处分前书面通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学生或其代理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申请,学校根据申请确定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通知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签收并寄发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顺延申诉时限。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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